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俭诉被告张**、张**、张**、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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