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与被告金**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商贸中心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七元,由原告北**贸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四百三十二元,退还原告北**贸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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