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刘**、河北天**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河北天**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