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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于×2、于×3、于**、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系姑侄关系。原告的父亲于**于2015年6月14日去世,2012年11月15日经法院判决与配偶张**(原告之母)离婚,于**夫妇只有原告一个孩子。于**离婚后没有再婚。于**的父母均先于于**去世。于**的父母一共生育五子女,于**有四个妹妹,即四被告。于**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于**和张**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各占房屋份额的50%。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父亲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份额的5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查,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生效判决为被继承人人于×6与案外人张**共同共有,在未经析产的情况下,遗产范围不明,原告可在明确遗产范围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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