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周家庄、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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