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董**与董**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李*与卢*、北京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理有限公司诉被告IMT机床设备(北京**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鼎**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周家庄、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天津金**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天津海**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