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崇*(北京**有限公司、崇*(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8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北京**有限公司、崇*(北京**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崇*(北京**有限公司、崇*(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崇*(北京**有限公司、崇*(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方当事人仍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崇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崇*(**有限公司、崇*(北京**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元五角(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