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诉被告北京金**有限公司、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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