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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鑫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万鑫装饰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8年4月,我经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标准拾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申报支付,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直未能领取。为了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2014年2月18日,我将工伤证原件等材料交给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支付科,但至今未清算工伤待遇。是不是我的工伤待遇不用清算,是不是2月18日没有主张权利,到2月19日就算超过时效。请求判决万鑫装饰部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养老保险补偿金2641元、失业保险补偿金13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69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于2006年5月31日发生工伤,2010年5月30日与万鑫装饰部解除劳动关系,至2014年2月18日之前,陶**未向万鑫装饰部主张相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陶**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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