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河南**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吕**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书,吕**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