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方×离婚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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