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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关静杰,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京石油分公司、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的房产登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登记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推定登记存在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在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二产权人申请确权,就擅自裁定房屋产权,并判定申请人将该房屋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错误。《网签合同》不具备评判合同资质的功能,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侵犯李**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判令解除购房合同。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关**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庭审笔录和证据,李**未支付购房款、未持有房产证原件,因此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李**。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李**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是我的房产,我不同意李**卖房。我不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不应当损害到我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李**就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存在错误,李**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登记产权人。李**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登记产权人,其有权处分诉争房屋,其与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现李**未针对登记错误申请更正,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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