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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与北京有度致远信息科技**公司、龙腾通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乐*与被申请人北京有度致远信息科技**公司、原审被告龙*通天(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48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乐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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