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灵通观门诊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里小学(以下简称永安里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诊部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诉争房屋加建部分,永**小学没有主张的权利。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系朝**教委,永**小学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不应就此主张权利。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诊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北京**诊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灵通观门诊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