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华枫信通(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乐陵市**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华龙农**开发有限公司、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与北京有度致远信息科技**公司、龙腾通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环球纵横国际企**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陵市**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华龙农**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物业咨询(上海)**分公司与DAVISON CHARLES DEAKIN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鼎**限公司与北京派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灵通观门诊部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高**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派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