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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华枫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华枫信通(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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