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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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