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互创天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