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北**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公司注册地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邯郸,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敏丁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483号,此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因双方合同在天津市武清区履行,现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北京敏**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