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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