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合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合锐**有限公司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合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合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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