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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丘**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丘**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灵丘**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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