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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王**、王**、张**、李**、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回避了王**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王**不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出售该房屋及院落,故王**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转让。王**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与李**之间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张**的合法权益,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张**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王**与黎**是恶意串通。村民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张**与王**正在协商过程中,黎**帮着张**与王**进行协商,后又与王**签订买卖房屋,目的就是二人串通起来可以在未来的拆迁活动中共同受益。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属程序违法错误,本案不属于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起诉时被告李*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735号民事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王**与李**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同意张**的再审申请。

李**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驳回张**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诉争多手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一、二审法院立足宅基地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政策,认定买卖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张**主张王**在房屋买卖中存在恶意串通,但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张**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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