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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人(北京)**限公司与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红人(北京)**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4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红人(北京)**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北京市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红人(北京)**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千五百四十四元八角三分;二、驳回王**其他仲裁请求。

红人(北京)**限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主要理由为:在《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不相符合的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就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应支付赔偿金这一问题上,仲裁裁决仍然引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王**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未被废止,现依然有效。北京市海**仲裁委员会依此规定进行裁决不属适用法律错误。红人(北京)**限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红人(北京)**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244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红人(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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