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张**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吕**与被告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5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人民币139.402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号楼×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东执字第027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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