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北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河北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北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