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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模特,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2014年2月,我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www.bjyzg.net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为其单位及整形美容类经营项目进行商业宣传。被告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我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作为整形领域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使用我的照片,使我遭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0cm;2、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www.bjyzg.net的网站并非我单位网站,经查询,该网站主办人为刘**,而我单位的网站是www.bjyzg.com,原告起诉我单位属于主体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

2014年2月17日,北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470号《公证书》,显示:1、在网站www.bjyzg.net的下级网页中,载有题为“烫伤疤痕修复的价格是多少呢”、“黑眼圈形成的原因”、“鼻部修复手术为您扭转乾坤”、“鼻部修复让您重获靓丽人生”、“鼻头缩小手术安全吗”、“鼻头缩小手术适合的年龄”、“专家浅谈假体隆鼻的价格是多少”、“假体隆鼻安全性高吗”、“光子嫩肤去痘印有什么优势呢”、“手臂吸脂减肥手术,让您的胳膊瘦起来”、“祛眼袋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伊维兰瘦脸的效果怎么样”的文章共十二篇,每篇文章中均附有女性照片一张,其中不同照片有四张,上述文章尾部均设有“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的链接;2、www.bjyzg.net的网站下设的“疤痕修复”、“去黑眼圈”、“鼻部修复”、“鼻头缩小”、“假体隆鼻”、“双眼皮”、“青春痘”、“祛眼袋”、“祛黄褐斑”、“瘦脸”、“减肥”、“假体隆下巴”、“自体软骨隆鼻”、“注射隆鼻”、“鼻尖整形”栏目中反复多次使用了一张女性面部照片作为配图;3、www.bjyzg.net的网站标题为玉之光医疗美容国际连锁(北京),页面设有首页、关于玉之光、整形美容中心、玉言美肤中心、形体雕塑中心、注射微雕中心、北**中心、专家团队、专题、整容日记版块,同时有“在线咨询”、“预约专家”等链接;4、www.bjyzg.net的网站下级网页尾部均载明“版权所有: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连锁品牌”、“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号”、“国内热线:400-666-5234”。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证明其为本案适格主体,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被告对此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与本案关联性。

被告提交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证明其单位网站的网址为www.bjyzg.com,而www.bjyzg.net的网站主办人系刘**,该网站与被告无关。原告对于上述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www.bjyzg.net的网站内容系宣传被告单位及其相关整形美容项目。

为证明www.bjyzg.net的网站系被告管理使用,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万网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其中的英文注册信息中显示bjyzg.com的“RegistrantName”为“qingquanliu”,bjyzg.net的“RegistrantName”为“liuqingquan”;2、被告在新浪网的官方博客及官方微博网页打印件,其中部分照片中附有“http://www.bjyzg.net”字样的水印。经当庭核对,被告对于上述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无法确定万网查询结果的信息来源,对于该查询结果不予认可。对于博客及微博中的照片,被告表示系其工作人员失误才使用了该照片。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结合(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91号《公证书》与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可知,www.bjyzg.net的网站使用的照片系原告照片,从文章标题、内容及页面设置看,该网站使用原告的照片系作为商业宣传,具有营利目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www.bjyzg.net的网站系针对被告单位及其美容整形类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网站中均载有被告的联系地址与电话,该网站的设立与运营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告带来商业利益。二、被告在其新浪网官方博客和微博中使用的照片上载有侵权网站的水印,而附加水印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提示阅读者己方网站的网址,以方便阅读者找到单位网站进行详细了解,被告对于其单位官方博客和微博使用了带有侵权网站水印照片的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通过万网中关于被告所认可的官方网站www.bjyzg.com与侵权网站域名查询结果的对比,在“RegistrantName”一栏所显示的结果亦能够与侵权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所显示的注册人“李**”相对应,从而证明两个网站间存在关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被告应当承担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书面致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

二、被告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经济损失四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玉之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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