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惠乐餐厅、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惠乐餐厅、被告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惠乐餐厅、被告上海**公司第二经理部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同年9月10日,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实际给付赔偿款1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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