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捷**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捷**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中建四局的委托代理人昝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捷**司起诉称:2013年4月26日,捷**司与中**局签订了《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约定由捷**司为中**局合生世界村H区楼盘内装工程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进行石材结晶处理,双方对价款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捷**司依约完成了工作,双方于2013年11月20日办理了结算手续,但中**局未按照约定付款,拖欠合同价款157523.6元至今没有支付。故捷**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中**局支付货款15752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局承担。

被告辩称

中建四局答辩称:同意捷**司的诉讼请求,认可欠款金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捷**司与中**局签订《合生北方马驹桥商业金融等项目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就北京合生世界村马驹桥商业项目H区工程的卫生间地面、墙面石材结晶处理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工程名称为北京合生世界村马驹桥商业项目H区,施工范围为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石材结晶,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单价70元/㎡,H5#、H6#楼约2100㎡,小计147000元,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工程款支付为捷**司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捷**司进度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待户主验收合格并跟中**局办理结算后支付剩余20%。合同签订后,捷**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中**局未能全额给付货款。2013年11月20日,中建四**分公司代中**局与捷**司签订结算书,载明: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石材结晶结算金额为182523.6元。结算书签订后,中**局给付捷**司货款25000元,尚欠157523.6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捷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合生北方马驹桥商业金融等项目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结算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捷**司与中建四局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捷**司为中建四局供应了货物,中建四局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中建四局拖欠未付,理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捷**司要求中建四局支付货款15752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捷**限公司货款十五万七千五百二十三元六角。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中**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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