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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英慧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谷**及其辩护人韩*、谷**、证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谷**于2013年8月至9月,谎称自己是中国**总医院主任医师,以可以帮被害人李**(男,20岁)上军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30万元。以可以帮被害人李**到中**大学上学并领取正规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万元。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现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谷**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冯*、陈*、刘*、白*、叶*、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收据,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中国**总医院证明,中**大学说明,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谷**向被害人李**退赔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谷**的上诉理由为:其在为李**办理上军校和政**学的过程中,只起到介绍作用;量刑过重。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谷**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谷**没有虚构军人身份及相关办事能力,没有单独或伙同李将军、孙*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和行为;2、谷**不知道李将军、孙*没有办理上军校和政**学的能力,没有参与操作办理上军校和政**学的手续;3、李**、李**知道军校及政**学侨联班的性质;4、谷**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庭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谷**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拟证明二审期间谷**在其家属帮助下,向李**、李**退赔人民币30万元,取得李**、李**的谅解,并申请法庭核实《预备役学员班简介》等书证的真伪,拟证明谷**没有诈骗的故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1、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正确,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2、鉴于二审审理期间谷**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李**、李**退赔赃款,建议二审法庭对谷**依法量刑;3、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谷**向被害人李**退赔人民币三十七万元错误,建议二审法庭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9月,上诉人谷**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被害人李**办理上正规军校、拿正规本科毕业证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中国**总医院主任医师,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上军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30万元;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到中**大学上学并领取正规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孙*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李**的父亲李**退赔人民币7万元,取得李**的谅解。2014年3月21日,上诉人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谷**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代为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30万元,取得李**及其父亲李**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下列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在二审庭审中的证言,证明:其是李**的父亲,谷**的家属于2015年1月27日退还给其人民币30万元,其出具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等,对谷**表示谅解。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协议、收条,证明:谷春梅案案发后,孙*及其家属将7万元退还给李**,并于2014年6月26日得到李**的谅解。

3、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银行客户回单,证明:谷**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向李**、李**退赔人民币30万元。

对于谷**的辩护人申请二审法庭核实《预备役学员班简介》等书证的真伪,以证明谷**没有诈骗的故意。经查,上述书证的真伪,不影响对谷**诈骗事实的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谷**的辩护人所提谷**没有虚构军人身份及相关的办事能力,没有单独或伙同李将军、孙*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和行为,不知道李将军、孙*没有办理上军校和政**学的能力,没有参与操作办理上军校和政**学的手续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谷**的供述、李**的陈述及李**的证言,能够证明谷**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李**获得正规学校的学历或军籍的情况下,向李**、李**虚构自己是解放军总医院主任医师的身份,着军装,默认李**、李**称其为谷将军,骗取李**、李**对其军人身份和办事能力的信任;谷**在明知去南京是上培训学校而非正规军校的情况下,以帮助李**上军校为名,收取李**30万元好处费和20万元学费;并在明知不能使李**成为政**学正式学员的情况下,仍为李**联系介绍认识孙*、陈*,并索要65万元,为拖延归还前次所骗30万元,将该30万元计算在65万元中,要求李**、李**再交付35万元,足见谷**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故意。孙*、陈*的证言证明,在与李**、李**、孙*、陈*见面时,谷**着军装,在孙*向李**、李**声称能拿到政**学正规本科毕业证时在旁默认,并和孙*、陈*一起带李**、李**去昌平政**学,领取录取通知书,伙同孙*、陈*骗取钱款。谷**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谷**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谷**的辩护人所提李**、李**知道军校及政**侨联班的性质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明李**、李**知道军校及政**侨联班的性质。故对谷**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谷**在二审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二审期间谷**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30万元,得到被害人李**及其父亲李**的谅解的具体情节,对其刑期予以改判。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谷**及其辩护人关于谷**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44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春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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