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凤阳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五河县淮河酒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阳县**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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