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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五河县淮河酒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凤阳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五河县淮河酒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阳县**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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