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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国际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首钢国际贸**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首钢国际贸**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存在犯罪嫌疑,本案各方之间没有实际的货物往来,真实目的是融资,因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北新**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承兑汇票、对账函、项目余额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钢材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首钢国际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综上,申请人首钢国际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首钢国际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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