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法官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沈**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人李**、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建设银行起诉称:2013年3月13日,刘**向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号为×××,卡号为×××。刘**因透支逾期,经多次催要仍未还款。故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刘**偿还截至2015年1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45802.92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被告刘**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中**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2、刘**身份证复印件;3、持卡交易明细;4、公告费发票。

被告刘**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建设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建设银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

2013年3月13日,刘**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中**银行信用卡。刘**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已仔细阅读《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于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该申请表所附《领用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刘**知悉并同意遵守《中**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刘**保证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刘**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建设银行在刘**账户内直接记收,刘**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刘**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欠款的,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建设银行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刘**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建设银行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刘**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刘**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刘**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建设银行经济损失,刘**应承担责任,建设银行有权从刘**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该申请表所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还对年费、取现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挂失手续费等作了具体约定。

建设银行批准了刘**的申请,将卡号为×××(对应账号为×××)的信用卡交付刘**使用。截至2015年1月25日,刘**尚欠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45802.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银行与刘**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建设银行与刘**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刘**既然自愿以申请人身份签订申请表并领用信用卡,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刘**在享受到建设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刘**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设银行有权催收、追索欠款。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四万五千八百零二元九角二分,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如果被告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五元及公告费(已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