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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赵**、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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