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思**(北京**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思**(北京**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思**(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思**(北京**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