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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邮寄费20元,共计2,928元由原告朱**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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