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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杨**、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7月,张**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杨**、王*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我家住在北京市××小区902室,杨**、王*住在我家楼上的1002室。2014年4月,杨**、王*告知我要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我家卧室窗户上方,因我已经在我家卧室窗户上方安装了空调室外机,并且杨**、王*应当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自己家的卧室窗户上方,故我拒绝了杨**、王*的要求。王*对我强词夺理,并踹坏了我家的防盗门。2014年5月17日,杨**、王*趁我不在家,强行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了我家卧室窗户上方,为了其安装的便利,杨**、王*同时移动了我家的空调室外机,把我家的空调室外机从窗户上方的正中间挪到了一边。杨**、王*的行为导致我不能再在卧室窗户上方安装新的空调室外机,而且会产生噪音,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后,我与杨**、王*进行协商,也曾多次通过民警、物业与杨**、王*进行调解,但杨**、王*不置可否。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杨**、王*拆除安装在我家卧室外窗户上方的空调室外机并将我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2.杨**、王*负责维修因王*的侵害而损坏的防盗门。

一审被告辩称

杨**、王*辩称:我二人与张**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我们家住在北京市××小区1002室,张**住在我们家楼下的902室。我们确实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了张**家卧室窗户上方,因为那里是公共区域,谁都有权利安装空调室外机。我们在安装空调室外机之前找过物业,物业说按照整幢楼的安装情况进行安装即可。我们所在楼的业主都是把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卧室窗户的下方,只是张**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了他家卧室窗户的上方。我们也曾经试图与张**沟通,但被张**拒绝了,还跟我们说想装在哪就装在哪,跟他家没有关系。整幢楼的空调室外机都是像我方这样安装的,我方认为这样安装空调室外机不会给张**造成什么影响。我方也从来没有挪动过张**家的空调室外机,张**家的空调室外机一直在窗户上方的一边,不在正中间。另外,王*没有踹过张**家的防盗门,也没有损坏过张**家的防盗门。因为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事情,我方曾与张**发生过口角,还报了警,如果张**认为王*损坏了他家的防盗门,那么警察来的时候就应该跟警察说。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居住于北京市××小区902室,杨**、王*居住于北京市××小区1002室,该二套房屋均是回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是902房屋的被安置人,杨**、王*是1002房屋的被安置人。杨**、王*与张**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

庭审中,张**主张杨**、王**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张**家卧室窗户上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称其所在楼栋每户都是把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卧室窗户的上方,杨**、王*之所以不能在自家卧室窗户上方安装空调,是因为十一层的住户已经在那里安装了两台空调室外机,是十一层的住户侵犯了杨**、王*的权利。为此,张**提交了照片二张予以佐证。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张**与杨**、王*房屋所在的楼房,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不统一,并无规律可循。此外,从照片中可以看到,杨**、王*家卧室窗户的上方和下方目前均安装了两台空调室外机。对该二张照片的真实性杨**、王*予以认可。张**另提交照片二张,用于证明防盗门损坏的情况。对此,杨**、王*不予认可,称通过照片不能确定是不是张**家的防盗门,即使是张**家的防盗门,照片也不能证明是王*把门踹坏的。关于张**家空调室外机被挪动的情况,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杨**、王*申请证人董*出庭作证。董*居住在北京市××小区1102室,即为杨**、王*楼上的住户。其到庭作证称,关于杨**、王*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事情,其与王*多次到物业协商,物业没有明确告知他们应该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什么地方,后来物业有两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哪里有地方就装在哪里。董*还称,其与王*也曾到张**家沟通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事情,但张**拒绝了杨**、王*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张**家卧室窗户上方的请求。董*另称,杨**、王*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其在场,杨**、王*并未挪动过张**家的空调室外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杨**、王*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区域为公共区域,杨**、王*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张**家卧室窗户上方的行为属于张**与杨**、王*所在楼住户的通常做法,并未影响张**的生活或是给张**造成明显的不便。此外,因张**自家的空调室外机与杨**、王*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了同样的位置,故法院对于张**称杨**、王*的空调室外机会产生噪音的陈述不予采纳,进而对于张**要求杨**、王*将空调室外机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要求杨**、王*将张**家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张**并未举证证明杨**、王*将张**家的空调室外机移动或是损坏,故对该项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张**要求杨**、王*维修防盗门的诉讼请求,因张**并未举证证明防盗门的损坏系因王*的行为所导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张**不服,持原审诉讼主张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拆除安装在张**家卧室窗户上杨**、王*的空调室外机,并将张**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判令杨**、王*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杨**、王*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照片、东城区朝内地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证人证言及张**与杨**、王*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者互谅互让。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杨**、王*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区域为公共区域,并非业主个人专属区域。根据张**提交的涉案楼房照片显示,该楼房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不一,确无规律可循。本案中,杨**、王*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张**家卧室窗户上方的做法并未违反物业管理规定,亦未对张**的生活造成明显不便。鉴于以上因素,本院对于张**要求杨**、王*拆除涉案空调室外机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要求杨**、王*将其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一节,因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杨**、王*将其空调室外机移动或者损坏,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当事人双方既然毗邻而居,应为彼此生活提供便利,不应再为琐事产生纠纷。

综上,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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