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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林**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苑物业公司)因与北京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得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确认本案系被申请人进行诉讼诈骗,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华**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通过采取审查再审申请书、与当事人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依据《确认书》、《询证函》、《回函》,结合先前另案返还原物纠纷案即(2012)海民初字第8909号判决、(2012)一中民终字12331号民事判决,以及嗣后另案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即(2014)京铁民初字第275号判决、(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00089号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本案所涉《仓储保管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与实际履行,需要再审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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