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鹏置业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1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胡*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郭*在一审中起诉称:北京**贸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应偿还郭*借款及利息共计28.6万元,但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别无资产。金**公司系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投资方,但其既未对京**司进行清算,也没有通知郭*申报债权,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故起诉,要求金**公司对京**司的28.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金**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郭*的诉讼请求。金**公司作为京**司的投资人,已经履行了投资义务;而且投资人不等于经营人,京**司是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债务与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公司非依公司法设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非公司制企业,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郭*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金**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故对郭*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郭*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京**司应偿还郭*借款及利息共计28.6万元,但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别无资产。金**公司系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投资方,京**司的开业资金来源金**公司,金**公司无偿提供给京**司经营场地,京**司的人事权、经营权、财务权都在金**公司控制之下。但金**公司未依据京**司的公司章程对京**司进行清算,也没有通知郭*申报债权,金**公司应对京**司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据此,郭*上诉请求:判令金**公司组织清算并对京**司拖欠郭*的借款24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金**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诉讼费由金**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金**公司针对郭*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金**公司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不同意郭*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本案中,金**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此,郭*对金**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郭*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鉴于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