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王**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王**、王**、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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