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王**、王**、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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