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与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上诉人南**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南**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反诉费650元,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325元(已交纳),由侯**负担3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侯**负担275元(已交纳),由南通启**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