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等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杨*、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代理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陈**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杨*、杨**及其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郭**、杨*、杨**起诉称:郭**为案外人XXX之妻,杨*为XXX之子,杨**为XXX之女,张**与XXX系亲属关系。2013年张**声称因诉讼需要借款向XXX借款,张**累计向XXX借款15万元,2013年6月22日,张**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张**陆续还款5万元,剩余10万元,经多次催要张**未还款,XXX于2014年2月8日去世,郭**、杨*、杨**作为XXX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现郭**、杨*、杨**诉至法院要求张**归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为XXX之妻,杨*为XXX之子,杨**为XXX之女,XXX于2014年2月8日死亡。

2013年6月22日,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XXX15万元,

诉讼中,郭**、杨*、杨**称其三人为XXX的第一顺位全部继承人,张**曾偿还借款5万元,剩余1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郭**、杨*、杨**提供的户口本、死亡证明、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XX向张**出借款项,张**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XXX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张**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因XXX已经死亡,郭**、杨*、杨**作为XXX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向张**主张权利,郭**、杨*、杨**依据借条向张**主张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支持。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杨*、杨**借款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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