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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科创嘉公司诉称,黄**调岗后持续请假,且未经批准擅自休病假,导致我公司与其发生诉争,黄**承担主要责任。黄*的工资包括70%的基本工资及30%的绩效工资,我公司认为诉争期间的工资应当扣除绩效工资。另外,黄*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其产假应从当日起算。现我公司同意支付黄*产检费用1400元。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无须:1、返还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16740.7元;2、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6594.62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嘉公司,双方签订自当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4月起,黄*因怀孕间断请休病假。2014年6月20日,中**公司将黄*辞退。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8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公司与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黄*于2014年12月9日分娩。另查,黄*的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共计22386.43元。2014年6月、7月,中**公司每月支付黄*工资1248元;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中**公司每月支付黄*工资1702.12元;2015年1月、2月,中**公司每月支付黄*工资1560元。

中**公司主张,黄*是2014年12月9日分娩的,故应当从2014年12月9日开始起算产假,而不应按照黄*主张的2014年12月17日起算,故仲裁裁决核算有误,现其公司同意返还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共计16315.17元。另外,黄*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960元,绩效工资840元,其公司认为应当按照1960元的标准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工资,应当扣除绩效工资。黄*主张,其同意从2014年12月9日起算产假。另外,其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其认为中**公司应当按照该工资标准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工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支付黄硕产检费用1400元。

黄*以要求中**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生育津贴、产检费用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中**公司支付黄*产检费用1400元;2、中**公司支付黄*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16740.7元;3、中**公司支付黄*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6594.62元;4、驳回黄*的其他申请请求。中**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京海劳仲字(2014)第9260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返还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一节。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准了黄*的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并拨付至中**公司,中**公司理应将上述款项返还黄*。鉴于中**公司在黄*产假期间已支付了部分工资,理应在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中予以扣除。至于核算问题,黄*的产假应从其分娩之日即2014年12月9日起算。现中**公司同意返还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的金额,并未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一节。黄*在2014年6月20日以后未向中**公司提供劳动是由于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中**公司理应按照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即每月2800元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工资,现中**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理应补足差额。中**公司要求扣除绩效工资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公司同意支付黄硕产检费用14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一万六千三百一十五元一角七分。

二、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硕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期间工资差额五千六百四十三元。

三、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硕产检费用一千四百元。

如果北京中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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