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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北京中**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与人民陪审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包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起诉称:原告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的士兵兄弟》等12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且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原告前述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者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国**权局在2006年第一号公告中,明确告知了KTV行业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10400元(包括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1400元、律师费6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侵权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的,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由中**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的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ISRCCN-A01-11-374-00/V.J6),该音像制品内共有DVD光盘17张,收录1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首音乐电视作品;该音像制品的外包装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页载明1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及著作权人,其中《我的士兵兄弟》、《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的著作权人为北京英**有限公司;《绽放》、《Loverain》、《奇迹》、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易**限公司;《豆浆油条》、《木乃伊》、《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背对背拥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限公司;《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1978》、《沙滩绅士》、《午后三点》、《罗素广场》、《MeandI》、《夜空多灿烂》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东**限公司;《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女皇》、《公主复仇记》、《幸好》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乐**有限公司;《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情》、《木*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星**限公司;《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像》、《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彩虹弯弯》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限公司;《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要嫁就嫁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为西蒙恒源**播有限公司;《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红**限公司;《醒了》、《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情人》、《雪域光芒》、《漂》、《在北京的金山上》、《喜玛拉雅》、《格桑花开》、《相爱》、《原野》、《歌唱》、《你不会回来》、《天空》、《那个冬季》、《天亮了》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我就是这样》、《Foryou》、《爱与和平》的著作权人均为加中音国际文**有限公司;《五星红旗》、《感恩》的著作权人为刘**;《感受》、《变脸》、《叶子》、《别怕有我》、《最好的朋友》、《13131》、《雨夜》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

2008年10月9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刘**(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3号公证书。2014年9月10日,刘**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0月9日。

2009年3月25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英**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2号公证书。2015年3月26日,北京英**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09年6月29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9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09年12月1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西**(北京)国际**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6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10年4月12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当**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5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北京当**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10年5月17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加中音国际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0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加中音国际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10年7月28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星**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4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北京星**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有效。

2010年9月8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在授权于KTV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时所涉及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2号公证书。2014年8月25日,北京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6年9月8日。

2010年10月18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东**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8号公证书。2014年8月18日,北京东**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6年10月18日。

2010年11月8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易**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2014年8月18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易**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主要约定“截止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乙方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从未提出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直有效。甲乙双方同意从2014年8月18日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续展2年,即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4号公证书。

2011年7月4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4号公证书。2014年9月10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确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7月4日。

2012年11月2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红**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或者通过代理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理取得的权利以乙方代理有效期为准)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7号公证书。

2013年11月11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针对上述事实,北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

2015年4月17日十八时三十分许*当日二十二时二十二分许,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北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八宝山莲石东路辅路的“北京大公馆”(据标牌显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场所地下一层V29包间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曲目清单》见本公证书附件一),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曲目播放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制(摄录一体机内存事先已经格式化),当日二十二时十一分左右录制结束。本次消费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取得了编号为“02195358”、盖有“北京**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张(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二)及名片一张(名片上显示“ADD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甲26号”等字样,复印件见本公证书附件三)。最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摄录一体机对该处外观和坐落位置等情况进行了摄像。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证处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1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2015年4月24日,原告音集协向北京**证处支付公证服务费2500元并取得公证费发票一张。

另查,2006年11月9日,国**权局发布公告(2006年第1号),其中载明“国**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再查,原告音集协另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及《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证明本案尚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6500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公证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视频内容与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所载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视频内容,在音画方面不一致,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公司否认“北京大公馆”为被告**公司的经营场所,声称其经营的是“北京大国际会所”,其经营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甲26号院3号楼1层。经原告音集协申请本院实地调查,发现“北京大公馆”经营场所内仅有“北京大国际会所”KTV一家对外经营。

以上事实,有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2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8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2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4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5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6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7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9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0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24号公证书、《声明》、(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4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1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公证费发票、场所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为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通过人物造型、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与变化,表现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出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依据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外包装版权声明内容及内页著作权人信息,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北京星**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西**(北京)国际**限公司、北京红**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加中音国际文**有限公司、北京英**有限公司、刘**、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出具《声明》,约定了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在合同期内信托原告音著协行使,本院认定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公司认为公证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视频内容与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所载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视频内容,在音画方面不一致,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1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及当庭询问和调查的结果,本院认为虽然原告音集协在公证过程中针对部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仅连续播放时长1分30秒的片段内容,但是该片段内容所显示的名称、画面、旋律、演唱者、歌词及播放时长位置均与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一致,且被告**公司自认的经营场所名称及地址与公证书记载和本院实地调查的事实一致,故在被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完整放映了1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由他人提供,亦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放映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原告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北**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参考卡*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北**公司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本院予以酌定;关于律师费,由于尚未实际发生,本院将根据原告音集协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实,予以酌定;关于餐饮费及公证费属于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一百二十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即《我的士兵兄弟》、《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绽放》、《Loverain》、《奇迹》、《豆浆油条》、《木乃伊》、《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背对背拥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1978》、《沙滩绅士》、《午后三点》、《罗素广场》、《MeandI》、《夜空多灿烂》、《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女皇》、《公主复仇记》、《幸好》、《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情》、《木*星》、《天空蓝》、《夜光航线》、《88烦恼》、《一个人的北京》、《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想像》、《我记得我爱过》、《故意不爱你》、《躲不了》、《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彩虹弯弯》、《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要嫁就嫁灰太狼》、《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醒了》、《那片海》、《青藏高原》、《穿行》、《家乡》、《情人》、《雪域光芒》、《漂》、《在北京的金山上》、《喜玛拉雅》、《格桑花开》、《相爱》、《原野》、《歌唱》、《你不会回来》、《天空》、《那个冬季》、《天亮了》、《我就是这样》、《Foryou》、《爱与和平》、《五星红旗》、《感恩》、《感受》、《变脸》、《叶子》、《别怕有我》、《最好的朋友》、《13131》、《雨夜》;

二、被告北京中**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十一万元、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七千元,以上共计十一万七千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中**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零八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案件财产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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