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中国科**研究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中**程研究所(以下简称过程工程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孙*成诉称,过程工程所篡改我档案中关于工龄、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记载,并依据错误的记载在2006年工资套改时核定了我的工资,进而致使我的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应有标准。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过程工程所支付我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283501.93元及违约金4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孙京成的诉讼请求涉及工资套改问题,而工资套改问题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鉴此,本院对孙京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京成的起诉。

孙**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