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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双方于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家庭观念不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矛盾重重无法调和。且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戴×辩称:我们双方婚前是经过了充分了解,我想我们双方只要经过充分沟通,可以化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与戴*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争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戴*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另杨*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杨*与戴×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双方的感情,且考虑到戴×不同意离婚,应该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珍重,相互沟通理解,还是能够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杨*离婚之诉请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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