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容**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北京容**有限公司述称,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5月作出(2001)西经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号为(2001)西执字第2454号。汇达**责任公司系银监会、**政部、中**银行批准,于2005年8月1日成立的专门接受、管理和处置中**银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最**法院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汇达资**任公司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所形成的案件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汇达资**任公司在清理、处置中**银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所形成的纠纷时,应同样适用最**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贷款案件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2013年7月17日,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任公司签订《中国教**有限公司非现金资产移交总协议》,同日,根据该移交总协议,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任公司签订《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债权项目移交协议》,将其对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汇达资**任公司。双方于并于2013年8月13日在《金融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014年11月5日,汇达资**任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汇达资**任公司将前述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汇达资**任公司移交了全部债权文件,拍卖人北京建**限公司出具了《单项债权成交确认书》。双方并于2014年11月19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基于以上事实,向法院申请将执行依据为北京**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容**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西经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北京市顺**合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X元及利息、罚息(自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年八月二十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逾期还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北京市林*冷冻机件配件厂对被告北京市**联合总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北京市林*冷冻机件配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顺**合总公司追偿。”2001年7月18日,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1)西执字第2454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

2013年7月17日,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任公司签订《中国教**有限公司非现金资产移交总协议》(编号:【FXJ中教信001号】)及《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债权项目移交协议》(协议编号:ZQ中教信009号),将涉案债权移交给汇达资**任公司,

2013年8月13日,中国教**有限公司、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汇达资**任公司在《金融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2014年11月5日,汇达资**任公司与北京容**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北京容**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日,汇达资**任公司委托北京建**限公司对包含涉案债权在内的资产进行拍卖,北京容**有限公司成功竞买并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汇达资**任公司、北京容**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在《金融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另查,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9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的形式向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告知其债权移交事项。汇达资**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的形式向北京市顺**合总公司、北京市林*冷冻机配件厂告知其债权转让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任公司的债权移交行为、汇达资**任公司与北京容**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北京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的(2001)西执字第24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容**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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