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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通过广告彩页大肆宣传: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兴旺水果蔬菜采摘园是集私家庭院、种植、垂钓、采摘、餐饮、休闲、度假、娱乐、生态观光于一体的大型生态城;个人承包采摘园种植单元,可根据其提供的农场主体结构、耳房彩钢板、门窗、独立院墙、围墙、水电设施、有线电视、网线等条件,按照其样板房间的标准使用棚间土地,对日光温室大棚进行装饰装修,作为休闲娱乐、居家养老使用。受被告邀约,原告走访查看了被告的大棚样板间,之后,于2015年5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兴旺庄园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D-18号种植单元,承包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时,被告被允许继续使用该土地20年,被告承诺原告可以继续使用20年;被告须具备9项交付标准等。签约后,原告按约缴纳租金共计140000元。

2015年5月,廊坊市土地局到被告庄园下发了通告,认定种植单元“,建筑占地未经批准“,属”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原告在整改期内”自行拆除阳光棚里的永久性房屋,恢复土地原貌,拆除大棚,否则将强行拆除。土地局稽查以后,被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撤离,不解决相关问题,反而停水停电,致使原告现在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种植单元。

原告与其他租户经核实被告对庄园的承包使用年限不足被告与租户在承包合同里约定的年限,被告提供的样板房间和大棚装修标准都未经建筑审批。

原告认为,被告以虚假宣传、隐瞒租期、虚假承诺的方式招揽租户、将土地和大棚违规交由租户承包使用,在面对土地局的稽查时,又停水停电,推脱了事,逃避责任,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实现休闲娱乐、居家养老的合同目的。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兴旺庄园承包合同》,返还原告租金1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所签订的《兴旺庄园承包合同》发包方为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兴旺水果蔬菜采摘园而非被告赵**,原告以被告赵**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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