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任国保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任**、北京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立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以赵**与任**、食立方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任国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