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任**、北京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立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以赵**与任**、食立方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且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任国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