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深圳市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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