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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曹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0元,由聂**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6480元,由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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